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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网络行为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6 16:41:10
网教院发〔2018〕92号
 
各学习中心、教学站点: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网络行为准则》已经2018年7月1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19日
 
附件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网络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安全,积极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引导学生遵纪守法,文明上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第三条  本准则主要适用于规范通过网络平台或通信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群等网络空间中各类不良信息和错误导向,不得从事危害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和各种信息传播手段(主要包括各类网站、微博、微信、社交网站、QQ、手机短信、移动APP、通信平台、贴吧、论坛、新闻跟帖等)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危害网络安全的。
(七)传播暴力、赌博、淫秽色情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十)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传统美德、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
(十二)利用网络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三)含有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不得进行下列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
(三)提供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
(四)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五)以信息技术手段,扰乱学院网络教学、管理及学习秩序的。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法律规定,不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布和未经授权的文件;不在网络上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不利用网络窃取别人的研究成果或受法律保护的资源,侵犯他人正当权益。
第七条  学生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八条  在利用网络汲取知识和获取信息的同时,加强网络自律,提高网络道德修养,做到遵纪守法、文明诚信,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一)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和视频。
(二)不沉溺虚拟时空,确保电脑和网络的使用不影响学业和正常生活。
(三)在网上学习期间,应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四)使用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平台时,要文明理性、用语规范、态度平和。
第九条  树立安全意识,警惕网络活动的安全性,加强自我保护,防范网络欺诈,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一)在网络交往过程中,规范自身网络言行。
(二)不随意公布自己的个人或家庭信息。
(三)不加入性质不明的QQ群,不关注性质不明的公众微信平台。
(四)关注信息的出处和真实性,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对于各种形式的网上交友活动,应谨慎从事。
第十条  坚决与网上错误思潮作斗争,积极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如有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