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教院发〔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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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学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学院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考试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重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六)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
(七)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和不按规定交卷;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警告;
(二)考试中使用手机、掌上电脑、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数码设备等电子设备;
(三)闭卷考试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与考试有关物品;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六)与其它考生传、接草稿纸或其他物品;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纠缠教师更改试卷内容;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答卷答案雷同;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延迟一年毕业)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三)组织作弊;
(四)窃取试题或试卷;
(五)考试违纪或作弊,证据确凿,态度恶劣;
(六)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过处分,再次作弊;
(七)利诱或胁迫他人为其透题、更改成绩或创造作弊条件。
第七条 监考教师对学生违纪、作弊事实要如实记录,并填写《考场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