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保证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学科特色和优势,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学校非实体性质单位、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个人(含退休)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法人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主办单位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确需与校外单位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作办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主办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并对本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全面负责;确定具体项目负责人,落实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组织、服务保障和项目综合评价工作。
四、主办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工作。根据委托单位培训意向和学员具体情况定制个性化项目培训方案,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实践(现场)教学安排与培训主题相一致,原则上不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主办单位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委托单位实际需求和教学安排,选聘校内外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熟悉非学历教育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并按照《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聘用和管理。
六、主办单位要加强学员管理。制作学员证,对学员资格进行复核,建立安全应急预案,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考勤范围包括上课、讨论、实践(现场)教学及其它集体活动等,缺勤超过规定学时的1/7者,不予颁发培训证书。
七、主办单位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与本单位的学科特色相一致的教学开发和更新机制,开发建设具有前沿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精品课程,通过举办非学历教育推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就业创业工作。
八、主办单位要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制定专门人员负责培训班的班级管理,把控教学环节,对突发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到位的,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对不执行相关规定,存在违纪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主办单位要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将培训过程所有档案分类归档,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至管理部门备案。存档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经济合同、经费预算表、招生简章(社会招生项目)、教学计划、学员名册、学员成绩单(设置有考核的项目)和证书发放登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