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规范管理,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校网教〔2021〕1号)《兰州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校人〔2024〕81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课教师是指校外承担非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高校教师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 主办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校外授课教师的选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借智办学、资源共享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专兼结合的非学历教育教师队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培训项目教学需求和相关要求,承担培训项目专题讲座等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一)在接受培训任务后,应与教学管理人员就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时间等做好充分的沟通。
(二)在开课前,将课件及相关文档提交给教学管理人员,并根据课程需要可推荐相应的教材。
(三)按照教学安排开展教学工作,及时耐心的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组织参与学员学术研讨与互动,保证教学效果。
(四)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教学研究,结合培训实际开展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尝试,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选用条件
第五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继续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六条 坚持师德第一标准,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为人师表,诚实守信、治学严谨。
第七条 坚持学术标准,熟悉继续教育的特点和教学规律,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教学效果好。
第四章 选用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管理,授课教师选用按项目进行,主办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和选用条件选用校外授课教师授课。选用时要对授课教师进行综合考察,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拟选用的教师需填写《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校外授课教师备案表》,立项时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纳入师资库动态管理。
第九条 授课教师由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对授课教师事先进行讲台纪律提示提醒。对于社会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主办学单位要慎重选用;对于学术水平低下、学员普遍不满意的授课教师,主办单位应不再选用;对于在培训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违反师德师风要求行为的教师,主办单位须及时终止教学工作,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教学工作量按照承担的实际教学任务核定,酬金支付标准依照各主办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授课教师管理办法》(网教院发〔202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