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校网教〔2021〕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审核编号、统一制作、证书查验和监管工作;主办单位负责证书的申领发放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品牌和教育资源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发放对象是参加经学校审批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且符合结业条件的非学历教育学员。
第四条 各主办单位根据项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颁发结业证书。如需颁发,在学员完成培训后,根据考核结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发放。考核不合格或出勤不达标者,不得申请办理证书。
第五条 受委托举办的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认证证书、国家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等)的,主办单位须在申报时予以注明,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条 统一制作的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印有校徽、校名、“非学历教育”和“结业证书”字样。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学时、学习起止日期等);
三、证书编号(采用十八位阿拉伯数字,前五位为学校代码,第六位至十五位为教育培训平台自动生成的培训班编码,第十六位至第十八位为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落款(兰州大学,加盖“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证书专用章”) ;
五、发证日期。
第七条 各主办单位应做好证书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立项审批和项目开展情况如实填报学员信息,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若有必要,经本人申请,主办单位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可出具相应的证书说明。
第九条 对在证书颁发过程中出现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主办单位,除责令收回证书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网教院发﹝2023﹞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