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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2 20:3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学历教育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和《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校网教〔202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可供我校非学历教育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单位或场所,是为培训学员打造集专业教学与校外实践于一体的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建立由主办单位组织申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各主办单位共享。

第二章 基地建立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具有典型性和时代性。紧密结合当代中国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总结提炼党史、党建、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社会、法制等实践经验,涵盖社会管理、产业园区、政产学研用、城市名片等多个类别,突出主题,有利于提升培训学员对深层次问题的理解和认知。

       (二)具有指导性和启示性。实践教学是教育培训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和方式,与课堂讲授内容紧密结合,突出实践和应用。

       (三)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托已有的场地和设施,着眼提高知识层次、能力素质和思想品德,切实帮助培训学员解决思想和工作中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或能满足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二)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或能够正常开展展览活动。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建立程序

       (一)主办单位根据培训项目的需求,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单位建立基地,填写《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实践教学基地审批表》(见附件),提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二)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对拟建基地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重点拟建基地进行考察论证,确定拟建基地。

       (三)重点基地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挂牌。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与基地的联系与沟通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 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到重点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九条 基地建设相关文件和教学资料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兰州大学非学历教育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网教院发﹝2022﹞15号)同时废止。